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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广告 合规培训暨行政指导会

日期: 2026-08-28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广告发布行为,提升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广告合规意识,近期,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合规培训暨行政指导会。辖区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分管负责人共计200余人参加会议。

培训会紧紧围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培训,该局广告科负责人结合日常监管实践和投诉举报热点,重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等核心条款。

其中,第九条明确了广告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禁止性情形;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第十六条明确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患者、医生等名义作推荐证明;第十七条禁止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使用医药用语;第十八条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专门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授课人员还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强调了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要求和“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相关规定。

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投诉热点,围绕“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药品广告含有功效断言”“处方药广告”等高频问题进行了交流分析。

培训会同步开展行政指导,针对当前部分医疗机构和药店在线上线下广告宣传中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审查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要求各参会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广告主主体责任,以此次培训为契机,立即对本单位线上(官网、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电商店铺等)和线下(店堂广告、宣传册、促销海报等)全部广告宣传内容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改正。同时,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内部审查制度,做到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下一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同时,继续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深入开展“广告合规助企行动”,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服务,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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