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注: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具体工作人数由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
7.举办者、出资人带上身份证,捐资单位法定代表人带上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现场签订《社会团体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