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渡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宫庙商圈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场地改造项目比选公告
比选人:重庆渝渡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资金已落实。
2.1比选范围:项目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商圈。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儿童乐园工程、坐凳工程、广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导视标识工程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2 时间要求:4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比选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3 地点要求:重庆市大渡口区
2.4 其他:/
3.1 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公司及人员资质:
①竞选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②竞选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1.2 竞选人还应具有其他相应的能力,如业绩、人员、资金等。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内容。
3.2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竞选。
4.1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采购,竞选人在参与项目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比选文件资料。参与项目的竞选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统一用户中心注册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统一用户中心”栏目中“统一用户中心注册”“CA互认与办理”。若竞选人未及时完成统一用户中心注册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采购的,责任自负。
4.2 竞选人可在2026年8月17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4.3 比选人应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澄清或修改。
5.1 竞选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选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8月2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竞选人应当在竞选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竞选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竞选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竞选文件的,视为撤回竞选文件。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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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人: |
重庆渝渡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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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重庆市大渡口区思源路32号6幢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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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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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23-6810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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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服务单位: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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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B10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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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杜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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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23-63621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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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023-63153651 |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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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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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条件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竞选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2)公司及人员资质:
①竞选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②竞选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2.其他要求
(1)信誉要求:
竞选人需承诺近三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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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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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竞选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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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分包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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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竞选报价 |
报价方式及要求: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竞选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竞选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附件清单中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竞选人的竞选报价应是本文的工程合同段比选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竞选报价,并以竞选人在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总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总额”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子目,一般用于不能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数量的子目。总价子目一般按照分期、完成合同价的百分比或完成进度计划的形象进度节点等方式予以分解支付。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四结算原则中明确。]为依据。
3.竞选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竞选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竞选人必须按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
4.比选竞选函中的竞选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
5.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比选人核查,除非比选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6.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竞选人不得修改。
7.本工程比选将设置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为:983623.96元(大写:玖拾捌万叁仟陆佰贰拾叁元玖角陆分),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22592.98元。竞选人的竞选总报价不得超过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
本工程比选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随比选文件一同发布,竞选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清单详见附件1:九宫庙商圈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场地改造项目比选清单)
8.安全文明施工费:
8.1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合格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8.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比选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竞选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比选申请文件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竞选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
9.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竞选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比选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10.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见合同专用条款
11.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
12.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注:清单详见附件1:九宫庙商圈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场地改造项目比选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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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竞选保证金 |
是否要求竞选人提交竞选保证金:
☑要求。
竞选保证金的交纳方式:竞选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方式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竞选保证金
1.竞选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竞选人从企业的账户在竞选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指定的竞选保证金账户。若竞选截止时间延期,则竞选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竞选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竞选保证金无效。
竞选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竞选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整(人民币)(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3.竞选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应本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竞选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付款凭证不作为评审因素,竞选人无需提供付款凭证)
4.竞选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方式二: 以电子竞选保函形式交纳竞选保证金
1.电子竞选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竞选人在竞选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竞选保函,电子竞选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比选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竞选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竞选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竞选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竞选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竞选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竞选保函视为无效。
2.以电子竞选保函形式担保的竞选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整(人民币)(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_)
3.电子竞选保函
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竞选保函交纳情况为准,竞选人在竞选时无须再提供电子竞选保函的相关资料。
二、 电子竞选保函的注销
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比选人或者比选竞选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选人以外的竞选人退还电子竞选保函,并书面通知保函出具机构本项目准予注销电子竞选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竞选人与保函出具机构协商。
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比选人或者比选竞选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选人退还电子竞选保函,并书面通知保函出具机构本项目准予注销电子竞选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竞选人与保函出具机构协商。
方式三
一、以纸质竞选保函形式交纳竞选保证金
1.纸质竞选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纸质竞选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保函格式自拟。(2)具体要求:纸质竞选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竞选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竞选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竞选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竞选保函。竞选人对所提交的纸质竞选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纸质竞选保函原件应当于竞选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比选人保管若竞选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竞选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竞选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竞选保函视为无效。2.以纸质竞选保函形式担保的竞选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整(人民币)。3.竞选人须在纸质竞选保函中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其递交的纸质竞选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分支机构进行核验。4..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比选人应当对竞选人(至少中选候选人或中选人)递交的纸质竞选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竞选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竞选人未提交纸质竞选保函,对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的竞选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选人提交的纸质竞选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纸质竞选保函的退还、注销
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比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选人以外的其他竞选人退还纸质竞选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竞选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竞选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比选人应当在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选人退还纸质竞选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竞选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中选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注:因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开具的电子投标保函,均统一标注“投标保函”固定表述,故本次评审中,保函中与“投标保函”相关的固定表述描述内容,不作为评审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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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竞选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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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竞选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或递交竞选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特别注意:1、解密电子竞选文件须使用加密该电子竞选文件的同一CA数字证书。2、竞选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竞选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竞选文件解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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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解密时间 |
解密时长为30分钟。
特别注意:比选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竞选人原因造成竞选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竞选文件;因竞选人之外原因造成竞选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竞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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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评审小组的组建 |
评审小组构成:3人;由比选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审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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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确定中选人 |
否,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数:3人(若有效竞选人不足3人的则按实际数量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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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中选候选人公示 |
公示媒介: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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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履约担保 |
(一)是否需要提供履约担保:需要。
(二)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重庆渝渡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 华夏银行大渡口支行
帐号:5439200001819100009412
2、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向比选人缴纳。若不按时进行缴纳的,比选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4、履约担保的期限:按合同约定内容履约完成。
5、履约担保的退还方式、时间、条件:验收合格后,比选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
6、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1无故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
6.2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履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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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易相关费用 |
平台服务费:平台服务费由中选人或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选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平台服务费按每个标段(包)采购中选总金额进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准如下:
1000(含)万元以下部分,按5‰收取;
1000-3000(含)万元部分,按2.5‰收取;
3000-10000(含)万元部分,按1‰收取;
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注:1.对于报单价或折扣或费率的采购类项目,每个标段(包)中选总金额按照预算上限总金额确定;
2.平台服务费不足2万元或无确切金额的,按2万元收取;
3.上述平台服务费金额及计算均为含税价,税率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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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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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项目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自主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比选人实际情况组织本次比选。
1.1.2 比选人:见比选公告。
1.1.3 比选项目名称:见比选公告。
1.2.1 资金来源:见比选公告。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比选公告。
1.3.1 本次比选范围:见比选公告。
1.3.2 本次比选时间要求:见比选公告。
1.3.3 本次比选地点要求:见比选公告。
1.3.4 本次比选其他要求:见比选公告。
1.3.5 质量标准和要求、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并满足比选文件全部要求。
1.4.1 竞选人应具备承担本比选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1.4.2 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竞选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比选公告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选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比选项目中竞选,否则各相关竞选均无效。
1.4.3 竞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
(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竞选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竞选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比选项目的代理机构;
(7)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竞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竞选人准备和参加竞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项目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竞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选文件、竞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选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竞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比选人的原因外,竞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竞选人在编制竞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竞选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竞选人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竞选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项目要求;
(6)竞选文件格式;
(7)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项和第 2.3 项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竞选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2.2.2 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无论竞选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竞选人清楚知晓澄清全部内容。竞选人应在竞选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澄清发布的相关内容。
2.2.3 除非比选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比选人有权拒绝回复竞选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按照本章第 2.2 项比选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
竞选人对比选文件和澄清修改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竞选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比选人认为有必要对竞选人所提异议进行回复时,将以书面形式回复。
详见第六章 竞选文件格式。
3.2.1 竞选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3.2.2 竞选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竞选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竞选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竞选人在竞选截止时间前修改竞选函中的竞选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竞选文件分项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项的有关要求。
3.2.4 比选人设有最高竞选限价的,竞选人的竞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竞选限价,最高竞选限价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竞选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3.3.1 竞选有效期为90天(从提交竞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3.2 在竞选有效期内,竞选人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的,应承担比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选人延长竞选有效期。竞选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竞选文件;竞选人拒绝延长的,其竞选失效,但竞选人有权收回其竞选保证金。
3.4.1 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竞选保证金的,竞选人在递交竞选文件的同时,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竞选保证金,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竞选的,其竞选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竞选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竞选保证金的,评审小组将否决其竞选。
3.4.3 竞选保证金退还
比选人应当将中选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资料之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选人以外的竞选人,退还竞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比选人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资料之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选人退还竞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竞选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竞选人在竞选有效期内撤销竞选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比选人有权对竞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串通等情形的,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发生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竞选保证金的情形。
竞选人应附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竞选的,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竞选相关内容。
竞选人不得递交备选竞选方案。
3.7.1 竞选文件应按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竞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时间要求、地点要求、竞选有效期、项目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竞选。
3.7.3 竞选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
竞选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工具编制而成。第六章 竞选文件格式要求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或盖章)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允许分支机构参与竞选的,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地方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若竞选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公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竞选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要求竞选人加盖单位公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审小组作否决竞选处理。
3.7.4 竞选文件份数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采购,竞选人提供的竞选文件为:加密的电子竞选文件(网上递交)一份。
3.7.5 编制要求
(1)竞选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
(2)电子竞选文件由竞选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工具制作生成。
(3)竞选人在编制电子竞选文件时应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页签设置、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4)按本章第 3.7.3 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竞选文件的签署。
4.1.1 竞选文件的密封
电子竞选文件如未按要求加密,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竞选文件的,视为撤回竞选文件。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电子竞选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
4.2.1 竞选人应在比选公告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
4.2.2 竞选人递交竞选文件的地点
竞选人应当在竞选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竞选文件上传。
4.2.3 除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选人所递交的竞选文件不予退还。
4.2.4 竞选人完成电子竞选文件上传后,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即时向竞选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竞选文件,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予以拒收。
4.3.1 在比选公告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竞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选文件。竞选人修改竞选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重新对竞选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按照本章第 4.2 项的要求提交。
4.3.2 竞选人对加密的电子竞选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
5.1.1 比选人在比选公告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 4.2.2 项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解密时间
竞选人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 5.1.2 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竞选文件解密工作。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开标时间(应与竞选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竞选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竞选文件,系统自动展示竞选人数量是否大于(等于)3家,经比选人确认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系统进入开标环节。
2. 竞选文件提取完成,经比选人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竞选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竞选文件。
3. 汇总竞选保证金交纳情况(若有)
以系统展示竞选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中记录并交由评审小组评审。
4. 公布竞选人名称、竞选报价等内容。
5. 竞选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提出,由比选人当场或在线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生成开标记录表。
6. 开标结束。
6.1.1 评审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竞选人或竞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竞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4)与竞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比选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审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比选人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选结果。
竞选人对公示的中选候选人有异议,竞选人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认为有必要对竞选人所提异议进行回复时,将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在本章第 3.3 项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比选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方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在中选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竞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且经比选人书面通知后仍不按照通知要求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因中选人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可以重新采购或顺延下一排名成为中选人,因比选人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竞选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1)竞选截止时间止,竞选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竞选文件的;
(3)经评审小组评审后部分竞选文件被否决,导致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且评审小组论证后不具有竞争性的。
8.2.1 重新比选的竞选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审。重新比选经评审有有效竞选人的,应当确定排名;无有效竞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比选。
8.2.2 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造成该项目取消的,本次比选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2.3 签订合同之前,比选人发现中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比选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比选人可废除中选人资格。
8.2.4 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比选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竞选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比选人串通,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竞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资格;竞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排名的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排名的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竞选人对比选人采购部门回复不满意,可向比选人监督部门投诉。
交易相关费用: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
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竞选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竞选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审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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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排序方式 |
竞选总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竞选总报价相等的,由评审小组投票排序。 |
|
2.1 |
形式评审标准 |
竞选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一致 |
|
竞选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的规定 |
|
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竞选报价 |
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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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选内容 |
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项规定 |
|
竞选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竞选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提交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 |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审小组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竞选文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要求进行评审。
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1.1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 2 项规定的标准对竞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竞选。
3.1.2 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竞选:
(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竞选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竞选人对竞选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竞选人书面澄清确认。竞选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竞选:
(1)竞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竞选文件中竞选函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竞选函为准;
(4)含税报价与不含税报价不一致的,以不含税报价修正含税报价。
3.1.4 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的,评审小组应当对有效竞选人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论证。评审小组认为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不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审小组应出具竞争性论证情况说明并充分阐明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理由;否则评审小组应当继续评审并确定排名。(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比选。重新比选经评审有有效竞选人的,应当确定排名。)
3.2.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竞选人对所提交的竞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竞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2.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竞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 评审小组对竞选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竞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3.1 评审小组按照竞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
3.3.2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九宫庙商圈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智慧化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4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成交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最终以甲方审核认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合同支付节点如下:
(一)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合格标准计取。
(三)规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所规定费率执行。
(四)税金: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6〕35号)和《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执行。
(五)工程款支付节点:
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
2.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施工过程中不扣回),剩余部分随工程进度支付,相关规定按渝建管〔2024〕38号规定执行。
3.工程款支付节点:
(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2)结算审核(以大渡口区财政局出具的评审结金额作为结算审核金额)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3)结算金额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在申请支付款项之前应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和格式提交相关资料,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4)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扣减2000元每日的违约金。
四、结算原则:
(一)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方式的变化)而调整,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外。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谈判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
(二)结算原则如下:
1、工程结算价按下列方式计算:
工程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项目结算价+变更与现场签证结算价+规费+税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其中全费用工程结算原则:全费用工程部分采购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计价,实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总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设计变更及新增部分金额+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取消此项目)。)
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
- 具体结算办法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本项目有二次报价,结算价格应按二次报价下浮后的成交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成交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综合单价价:
综合单价1=二次报价下浮后的成交综合单价中分部分项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情况)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2=二次报价下浮后的成交综合单价(有严重不平衡报价情况)×(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成交价/最高限价)×100%。
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按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按照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
(1)措施项目结算价
①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无论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化或工程量完成多少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作为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规定标准进行结算。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
按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认定的实际发生工程量据实结算,子项组价原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内容的综合单价,则按该清单综合单价计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组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计取;税金按照《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计取,按以上文件规定重新组价并按成交总价与采购最高限价的下浮率下浮,并经采购人审核后作为结算综合单价。人工工日单价若成交清单报价中已有,按相应价格执行,若供应商报价高于施工实施期《重庆工程造价》中对应的人工工日单价平均值(若发布的某一类别人工工日单价是区间值的,则按其算术平均值执行),则按施工实施期《重庆工程造价》中对应的人工工日单价平均值执行;材料结算价格:清单报价中已有的按竞选文件中清单报价执行;清单报价中没有的按该项目施工期间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执行;《重庆工程造价》没有的材料,结合市场核定价格。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成交价/最高限价)×100%。
(4)规费:按现行规定费率结算。若成交供应商报价中的费率低于规定费率,则以报价费率结算。
(5)税金:按现行规定费率结算。若成交供应商报价中的费率低于规定费率,则以报价费率结算。
(三)本工程若有多次审核,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全力配合,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以最后一次审核单位的审定金额为准。本工程涉及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单位需对二次深化设计部分进行完善,相关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必须满足建设单位要求,并满足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所需的要求。
(四)若本项目有旋挖桩、钻孔桩、平场土石方、真石漆,土石方外运(起运、增运)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
(五)若本项目弃土需外运至专用弃土场,在项目签发进度款和办理结算时,承包人须提供渣场合同(弃土协议)、相关发票、渣票及相应的转账记录,否则外运和渣场费不予认可。
(六)结算评审的基本收费由业主承担,如果送审结算金额与评审审定金额相比,审减率在5%之内(含5%)的审减效益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减效益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业主单位统一支付后,在工程款中扣减。
五、履约担保
(一)成交供应商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二)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重庆渝渡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 华夏银行大渡口支行
帐号:5439200001819100009412
2、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缴纳。若不按时进行缴纳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4、履约担保的期限:按合同约定内容履约完成。
5、履约担保的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
6、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1 无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6.2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履约的。
六、合同约定费用:
①甲方要求乙方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乙方应在接受甲方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甲方提出施工签证,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甲方未签证,乙方施工后发生争议,由乙方负责。
②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费用。
施工单位须和建设单位等相关施工参与部门一起做好施工全过程中相关工程资料的留存,须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前后及期间相应节点的对比影像资料(特别是隐蔽工程及暂列金额工程)用于后期结算依据。影像资料需标注时间、地点、施工内容,由甲方及监理签字确认。因缺少影像资料造成无法办理相关工程内容结算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
1、在工程开工前保证现场达到施工条件,负责协调现场工作,解决施工中需要甲方解决的有关问题,如施工用水用电等;
2、指定临时设施地点,提供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及材料加工场地;
3、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时间进行付款;
4、负责协调物业单位或工程所在地的管理单位,保证乙方能正常施工;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工程进度需要,按甲方要求时间进场施工;
2、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以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3、严格按照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操作规范施工,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4、负责施工完成后将消防设施移交给甲方;
5、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九、违约责任:
1、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违约方除赔偿由于违约造成的对方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每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
2、乙方保证文明施工,与其它专业交叉施工,如遇矛盾协商解决;
3、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之前,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判。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印后生效,本合同承包范围内任务完成,结清余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
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
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年;[植物的养护期1年,存活率达到95%]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六、本文件生效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3: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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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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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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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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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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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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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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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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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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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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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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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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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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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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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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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履约担保(如有)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了解到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的《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 天,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 ;核验方式: 。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廉洁从业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
1. 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 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协议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授权的代理人:
附件6:
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了确保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六、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安全监督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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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违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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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0.5‰ |
|
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2‰ |
|
特别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4‰ |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发 包 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承 包 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附件7: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名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名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名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二、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
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
(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附件:
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承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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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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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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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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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单位名称): 我单位负责承建的(工程名称)无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贵单位先期支付我单位的工程款已优先用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足额进行了发放,请贵单位予以审核。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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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总监签名并加盖项目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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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名: |
附件1:九宫庙商圈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场地改造项目比选清单
附件2:九宫庙商圈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场地改造施工图纸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cqggzy.com/)下载。
(项目名称)
竞 选 文 件
竞选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