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桥镇临时生活救助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临时生活救助
办理条件:1.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2.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
3.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其财产可参考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关规定),以及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情形,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事项“小额快救”标准。根据急难情形、急难程度等情况,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倍。区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档实施。
2.其他临时救助标准。除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外,区分不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根据一个自然年度内其已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累计必需支出情况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其中:
第一档:特困人员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二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三档:低保边缘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收入线的9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四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 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五档: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到位,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
第六档: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最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
申请材料: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
2.镇(街道)服务窗口审查受理;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民主评议;
5.镇(街道)审核;
6.公示。
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五9:00—12:3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鑫鹏大厦1楼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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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联系电话 |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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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桥镇便民服务中心 |
023-68921067 |
09:00—12:30
14:00—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