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和实施细则,研究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
(二)负责编制全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拟订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计划;负责提出全区公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拟订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投资计划;负责全区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估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综合统计和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三)承担全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道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辖区货物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做好辖区内公路、港口、码头、航道、枢纽站场、铁路、邮政、民航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配合工作,并指导其养护和维护。
(五)负责全区省道、县道公路路产路权管理和保护,指导各镇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路产路权管理和保护;负责组织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协调中央和市级管理的海事、港航、交通综合执法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协调配合市级管理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六)承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区交通重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负责指导全区交通行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高峰客运。
(七)推动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负责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交通行业的推广和应用;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和管理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工作。
(八)负责渔船检验及渔船检验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交通行业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交流合作工作。
(十)承担全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责任,负责交通行业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