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区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区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指导区内社会单位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
(五)负责全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六)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镇街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
(九)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镇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由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十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导。
(十四)承担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工作;牵头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大数据开发和应用;负责本系统网络信息技术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与运用;指导所属单位、镇街城市管理科技化、数字化和智慧化建设工作。
(十五)承担公共停车场管理等行政职能。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